公告日期:2024-12-13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
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财务总监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的二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
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五条 公司如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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