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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9:21:11 股吧网页版
立华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3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申报与登记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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