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同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非独立董事)薪酬。内部董事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岗位或职位的薪酬标准发放,不再按董事职位另行发放薪酬。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或工作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或工作的非独立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薪酬(津贴)。独立董事的薪酬,结合公司实际及可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确定或调整,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独立董事薪酬按季发放。
第七条 监事薪酬。内部监事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除监事外的其他岗位或职位的薪酬标准发放,不再按监事职位另行发放薪酬。外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或工作的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调整,由董事会审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本薪酬主要根据公司薪酬体系,结合其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和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综合要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经年度考核确定,按年度发放。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指含税薪酬。发放时其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时,或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情况进行考评时,评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触发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追索扣回的情形。
第十三条 出现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况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薪酬发起追索扣回程序以及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
第十四条 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牵头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应及时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对于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应及时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沟通追回,必要时可以发送函件进行追索,函件应列明追索依据、金额、退缴形式和时限等。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追索扣回函件后应及时予以退缴,退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延迟退缴,但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实施或不配合实施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或违规实施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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