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中选择,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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