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
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重大信息,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
(七)其他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工作原因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时限内在指定媒体披露应披
露重大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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