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五条 证券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主管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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