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升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对问责事项进
行核定。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成员包括总裁、独立董事、职工监事。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
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当问责事件涉及问责小组成员时,该问责小组成员应予以回避。
第三章 问责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 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或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一)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十三)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十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市场禁入决定的;
(十七)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十八)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九)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要求追责的;
(二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的方式
第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