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法成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七条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不符合董事任职条件的除外。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得票最多的董事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当董事得票相同时,由董事共同推举该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负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由董事抽签决定。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董事选举或改选后三日内召开。
第十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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