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6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四)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依次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的审议权限,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未达到上述第(二)项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决定。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进展情况。
本条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办理。
第七条 公司以“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形式对外投资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授权公司总经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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