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于2022年9月26日下发“关于对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树生的监管函”,查看公司的公告,并没有发现公司或者实控人对此监管函的回复;同时在2022年11月23日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要求“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也没见到公司公告整改内容,请问这些是不属于需要公告的内容吗?
迪普科技:
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您关注公司披露的公告。感谢关注公司。
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您关注公司披露的公告。感谢关注公司。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4-11-07 11:30:11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