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年报初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监督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
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诉。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年报中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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