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
(二)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
(三)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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