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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3 20:19:07 股吧网页版
利安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4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到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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