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23 20:19:07 股吧网页版
利安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4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为“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存至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审慎、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公司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的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的计划实施,项目执行部门或单位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细化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