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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3 20:19:07 股吧网页版
利安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4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备案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
作部门。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 事会秘书(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对监管机 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合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士
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正式公开的
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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