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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4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规以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包括: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交所报送下述资料,深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的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公司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五条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安排有关会务。
第十六条 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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