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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4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对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制度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三条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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