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3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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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04 号
致: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乐健康”或“本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仙乐健康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仙乐健康、公司 指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本次激励计 指 (草案)》及其摘要
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制性股票 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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