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6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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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一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
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及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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