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7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营和管理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险信息、重大变化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业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对于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应向全体董事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改正。
第十五条 公司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任何信息。
公司各部门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新信息,应首先将信息内容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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