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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30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至(六)项任一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项或第(八)项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人员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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