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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9 20:21:03 股吧网页版
阿尔特:《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0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董事由自然人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至(六)项任一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项或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若股东大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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