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26 20:03:07 股吧网页版
阿尔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622-01 号
致: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或“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阿尔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阿尔特新能源”)
与 HDI Trading Co., Limited(以下简称“HDI”)签署《Contract By and Between
Sichuan IAT New Energy Automobile Co., Ltd. And HDI TRADING CO., LIMITED》
(以下简称“《合同》”)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鉴于《合同》之交易对方为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主体,且适用法为新加坡法律,对于《合同》的有关中国境外法律问题及本法律意见涉及的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有关事实,本所律师仅依据具有资格的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表法律意见,且境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所基于的前提、限
定和假设,亦适用于本所律师依据前述境外律师法律意见而发表的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阿尔特新能源本次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签署文件均为签署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境外律师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法律意见仅就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进行确认和担保。

6.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及境外法律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境外有关法律意见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7.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阿尔特新能源与HDI签署《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阿尔特新能源签署《合同》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