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15 18:59:10 股吧网页版
金丹科技: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5


证券代码:300829 证券简称:金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7
债券代码:123204 债券简称:金丹转债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股份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均含本数)。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股份回购专项贷款。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8.11 元/股(含本数)(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回购数量: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28.11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
数量为1,422,982股至2,490,21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74%至1.3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6.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
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7.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及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的未来 3 个月及 6 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后续上述主体拟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5)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股份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股份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