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
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二级子公司;
(二)参股公司及因公司业务需要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规
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分析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
务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节 担保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且
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包含三分之二)通过,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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