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并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在其工作记录中签字确认;
(九)《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八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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