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明确公司与各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运作,经营业务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
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五)公司通过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能够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
第三条 对子公司管理是指对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
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
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出资,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
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
受公司委派并出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是公司的授权代表,依据公司的授权行使相关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门,代
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公司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指导、监督财务、投资、担保以外的日常事务,公司财务部代表公司指导、监督财务、投资、担保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
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子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分别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各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选举董事、监事。
第十条 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 1 名董事。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及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
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由公司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告公司证券部交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
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在作出决议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
之内将其相关决议及会议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备案。若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则需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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