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22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不包括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公
平、自愿、平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经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行为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书面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除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股
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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