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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8:38:14 股吧网页版
佰奥智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及《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了关
联交易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处理关联交易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对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对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程序合法。与董事会所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在股东会对与该关联方相关的关联交易表决时,该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第三条所述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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