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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8:38:16 股吧网页版
佰奥智能: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及《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
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不含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情形)、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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