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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8:38:16 股吧网页版
佰奥智能: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
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及视同公司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
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
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二)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
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监事为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
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
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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