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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8:38:17 股吧网页版
佰奥智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选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二)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四)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
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如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示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丨选聘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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