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基金“老鼠仓”曝光
8月26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披露了一份罚单,涉及基金“老鼠仓”。
泰勒整理了其中的要点。
罚单显示,张某,男,198X年X月出生,住在上海市静安区。自2018年10月31日起,张某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
2022年8月5日,张某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那么张某是具体如何操作的?
罚单显示,张某控制了一个叫“闫某”的广发证券账户,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闫某”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66,566.5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张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此,张某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
一是对张某的首次询问谈话程序上存在瑕疵且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排除该证据。
二是认定张某控制“闫某”证券账户并指挥刘某进行下单交易的证据不足,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三是“闫某”证券账户部分案涉股票在趋同交易期间之外也有交易,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有更好的交易时机等,说明相关股票系刘某基于自身交易习惯及公开信息等自主决策买入,与张某无关。
上海证监局认为:
一是相关询问谈话程序合法合规,已由张某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张某在询问中对个别问题的解释不影响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二是张某控制“闫某”证券账户并指挥刘某进行下单交易这一事实,有张某提供的交易手机、银行卡以及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张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是张某主张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系刘某控制“闫某”证券账户自主决策操作,该申辩理由没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不能合理解释客观存在的股票趋同交易情况。
最后,上海证监局对张某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罚没共计3132.52万元
并处以市场禁入10年
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1、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
2、对张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