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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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4】法意字第 41223-2 号
致: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或复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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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说明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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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发行及上市的情况
(一)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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