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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1 18:50:07 股吧网页版
安克创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钱
珍律师以及黄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
开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www.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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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刊载了《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健兴科技大厦 B 座 4 楼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其中,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9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7,824,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62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3,517,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429%;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 19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307,1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94%。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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