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2
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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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创意字[2023]第003-3号
致: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信达及信达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如无特别说明,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的《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事项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 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2023
年 3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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