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阳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2024-118 号),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2024年 12
月 27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二 B 座 22 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9,859,7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189%。
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0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86,1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595%。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