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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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306号
致: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
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及 2024 年 12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3)及《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2024 年12 月 23 日 14 点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新甘泉
西路 71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光荣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23 日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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