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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6 18:35:10 股吧网页版
国安达: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6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5]GAD-01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5865151 传真:(010)85861922

邮政编码:100025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5]GAD-01 号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6 日 15:00 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洪伟艺主持;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1 月 6 日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 74 人,均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94,211,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51.820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93,206,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81,803,369 股的 51.267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5 人,
代表股份 1,004,9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的 0.5527%。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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