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64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6,438.18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所涉的债权在 2019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报表中合计计提了 100%的坏账准备,该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或“公司”)因与东风朝阳朝柴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朝柴”)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事项,于 2021 年 1月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
辽13民初3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
辽民终 2429 号),裁定撤销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2021〕辽 13 民初 3 号),并发回重审。
公司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辽 13 民初 139 号)。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8 日、2021 年 9 月 6 日、2022 年
10 月 12 日、2024 年 3 月 2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
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058、2022-041、2024-01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辽 13 民初 139 号),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提出如下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凯龙高科对案涉质量保证金 2,952 万元享有取回权并判令东风朝柴退还质保金,确认东风朝柴欠付凯龙高科售后服务、后续技术完善优化等合同债务 3,327.31 万元为共益债务,以及该共益债务产生利息 1,589,662.46 元为普通债务,判令东风朝柴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2024 年 4 月 1 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撤回部分上诉请求申请书》,请求撤
回确认公司对案涉质量保证金 2,952 万元享有取回权、判令东风朝柴退还质保金的请求。后续公司对质量保证金 2,952 万元将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辽民终799 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16,113.81 元由上诉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所涉的债权在 2019 年度、2022 年度
财务报表中合计计提了 100%的坏账准备,该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辽民终 799 号)。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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