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于 2024 年 11月 5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及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补充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将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
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司持股 1%以上股东张镤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收到临时提案后 2 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庆锋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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