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报送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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