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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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
湖中心二路 27 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出席并线上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90 人,所持股份总数 118,362,199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666%,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86 人,所持股份总数 700,52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064%,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数117,661,771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60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85 人,所持股份总数 700,428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63%。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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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29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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