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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6:24:17 股吧网页版
创识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以下统称为本公司股票/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
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或其他届时有效的法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
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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