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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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40728-1 号
致: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智控”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咨询合同》,接受春晖智控委托为其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
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春晖智控持有的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春晖智控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609671736A
成立时间 1993 年 5 月 8 日
注册资本 20,382 万元人民币
住所 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杨广宇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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