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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20:35:17 股吧网页版
曼卡龙: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股票代码:300945 股票简称:曼卡龙 公告编号:2024-084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54 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不超过 61,200,000 股。最终实际发行数量为
57,168,864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90,599,877.12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759,999.34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80,839,877.78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7 月 5 日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46 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北京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曼卡龙”)、陕西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曼卡龙”)作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曼卡龙@Z 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2)。

二、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北京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陕西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2”)于 2024年 8 月 28 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截至 2024 年 8
号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月 27 日专户余
额(元)

1 北京曼卡龙珠宝有限 571921561310001 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 公司杭州湖墅支行 陕西曼卡龙珠宝有限 129917344210002 0.00
公司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2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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