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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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曼卡龙珠宝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
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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