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2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月 11 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会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共同推举王
朝生先生为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一定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收益,维护股东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恒越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朝生 袁秀挺 浦敏敏
2024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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