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震裕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震裕转债”2024 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740
致: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震裕科技“震裕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相关事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和《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回售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回售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
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回售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公司“震裕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公司对“震裕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版)的议案》等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议案,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公司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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