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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2 18:47:05 股吧网页版
震裕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对震裕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震裕转债”,债券代码:123228)回售有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震裕转债”2024 年度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和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3.7 条规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震裕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40%(“震裕转债”第 2 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9 日,票面利率 0.40%);t=26 天(202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算头不算尾)。计算可得:IA=100×0.40%×26/365=0.028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震裕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028 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
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震裕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022 元/张;对于持有“震裕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28 元/张;对于持有“震裕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28 元/张。

(四)回售权利

“震裕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震裕转债”。“震裕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1日的回
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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